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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浏览:    发布日期:2017-02-16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七章 消防档案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九章  奖    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依江西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为标准,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及在院内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维护学院的消防安全。驻院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遵循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或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逐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各单位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院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学院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提供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校园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八)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

(九)消防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

(四)督促落实学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火灾扑救预案演练

(六)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七)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其他院领导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由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领导。统筹、协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统筹全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

(二)适时召开消防工作专题会议,对学院消防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做好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表彰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归口安全保卫处),负责全院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责任人由学院安全保卫处处长兼任,其职责为:

(一)贯彻消防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拟订学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报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提请确定学院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开展全院性消防知识普及教育、消防安全培训及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组织管理学志愿消防队,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院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并督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及善后调查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岗位责任人及岗位职责,逐级和各岗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建立消防安全24小时值班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四)督促开展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确定一名行政副职领导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消防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二)预算年度消防专项经费;

(三)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部门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送安全保卫处备案;

(六)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七)与物业外包、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并在合同中有明条款约定;

(八)积极配合学院安全保卫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处布置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及时向本部门消防责任人汇报。

第十四条  各消防重点单位设消防安全员1—2人。在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本部门消防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完善并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本部门实施防火安全月查及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及时向本部门主管领导汇报;

(四)检查、维护保养本部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巡查工作,确保完好有效,存在问题及时报修;

(五)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负责具体制定本部门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部门师生员工防火疏散演练;

(七)组织、落实对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技能培训计划;

(八)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九)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本部门区域内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十)完成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交代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院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消防科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学院消防机构组成部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掌握学院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

(三)指导各部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五)负责监控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技防数据库档案;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排查火灾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七)负责检查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负责与维保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消防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八)参与学院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审批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九)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及事后统计火灾损失;

(十)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或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规定者,提出奖惩意见;

(十一)保持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常联系,互通情报,接受业务监督,做好各项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十二)认真完成上级消防机构以及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有关消防安全知识,遵守消防法规,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掌握本岗位消防安全要求;

(二)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逃生自救和疏散人员的方法,安全业务技能和处理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熟悉本工作区域内安全疏散通道和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位置,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对所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坚守工作岗位,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和疏散人员;

(六)履行消防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及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及其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团委、各系(学院)、安全保卫处等按照工作分工,应各自履行公寓学生安全日常管理中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为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其纳入学生入学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各院系参与公寓管理中心的安全检查,督促各院系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并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学生公寓进行突击检查,收缴违章电器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器具,并以书面形式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相关及学生所属院系;

(三)督促辅导员在值班期间配合安全保卫处、对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的检查,明确值班辅导员在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四)及时处置各院系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为学生公寓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学生公寓的消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各学生公寓楼宇管理员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应保证所辖公寓楼内的消防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并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必须确保所辖学生公寓楼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齐备、完好、有效前提下,不被埋压、圈占、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等,有权收缴违章电器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器具,并以书面形式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属院系;

(三)学生公寓中心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消防设施、器材,例如: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报警破玻、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及安全疏散标志等。对损坏、缺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上报学院,由安全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统一配置。

第二十条  团委应充分发挥团的力量,通过各种学生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消防宣传工作:

(一)定期开展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例行检查;

(二)应将安全检查纳入其对学生管理检查工作中,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并通报学生工处、和学生所属院系。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班主任(辅导员)为落实具体负责人,在学院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多种途径、各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灭火逃生能力;

(二)每月组织本单位相对学生所属的区域消防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三)班主任至少每周深入学生宿舍一次,检查学生用电情况、排除隐患,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四)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保卫处协助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对学生公寓内的消防系统设施的配备、更换工作,并协助各院系建立由学生参加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依照服务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及时向学院安全保卫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确定下列场所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教师、学生公寓楼、各食堂(超市)、院卫生所、各教学楼、体育场(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发电房、配电间、给水加压站、燃气调压箱等部位;

(三)院档案室、财务室、邮政所等要害部门;

(四)图书馆、网络中心、实训中心、监控中心等场所;

(五)信息大楼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消防重点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部门应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配置安全疏散引导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该熟悉本单位应急疏散预案内容,熟知本区域附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

(二)应穿戴配发的服饰;

(三)发现火灾第一时间报警;

(四)负责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过喊话、敲门、广播、手电筒、口哨等方式第一时间通知相关人员,并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五)在逃生过程中应引导相关人员稳定情绪,采取用湿毛巾捂鼻等正确方法从最近的安全出口逃生;

(六)应当为老弱病残者提供帮助;

(七)疏散完毕后,应当查看有无遗漏人员,发现有被困人员时应及时组织施救。

第二十七条  凡举办文化、体育、集会、展览、招生和就业咨询等且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自觉遵守《学院大型活动管理条例》,活动承办单位为消防安全责任,事先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提供场所的单位应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根据活动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搭建舞台、燃放烟火、加装或改动灯光音响、敷设或改动电气线路的情形,必须与场地提供部门在所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应报请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备学院安全保卫处后方可举办。活动期间保证用电安全、严禁明火。

第二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学院对人员密集场所实行严格的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向学院安全保卫处提交动火申办审批程序。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三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部位在开放、使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学院内不得焚烧废物。

第三十二条  学院及各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装修工程必须严守以下几点:

(一)严格执行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并依法将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图报送有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

(三)装修工程和建筑消防设施竣工后,必须经相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一并将建筑工程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报送安全保卫处。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开挖地基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向学院后勤管理处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并接受安全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搭建,由施工单位负责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切实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不得在临时建筑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施工单位在工程结束后负责拆除。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制作、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实行。遵守下列制度:

(一)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场所、专用储存室(柜)内,设置“禁止烟火”和“禁止吸烟”标志,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库内,场所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二)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发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受热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预防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存放;

(三)剧毒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指定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并采用双人双锁制;要经常对有关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保证人身、物资安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入内;

(四)严格出入库制度。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库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并将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数据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五)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对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气体泄露对人体和财产产生危害的生产或实验,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

(六)剧毒危险品的使用时,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双人签名领用。一般限额为一次用量,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日用量,并应做好使用记录。应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消耗、剩余、报废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剧毒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残渣等应报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自行处置;

(七)发现不安全因数或情况及时向学院报告,情况紧急时立即报警。

第三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各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应保障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教学楼多媒体教室管理由行政班所在院系、实训中心共同负责,遵循以下规定: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教室内的教学设备、空调、打印机、电源开关、电度表、电源线等电器设备,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有关部门;

(二)教室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标志;

(三)教室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技术规程,重视安全教学;

(四)保持教室内通道畅通,出入口处配备应急照明装置;

(五)教室内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电器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设备停止使用时,必须关机和切断电源;

(六)教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家属区住宅楼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院工会、后勤管理处共同负责完成下列内容:

(一)制定家属区防火公约;

(二)组织各住户自查隐患、及时消除;

(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通俗易懂的灭火疏散演练和消防宣传;

(四)组织动员各家各户维护家属区域内消防安全。

第四十条  校园内所有消防设施及器材是消防灭火的应急专用设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扑救火险时摆弄、喷射灭火器,开启消火栓。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火栓、水泵等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志。

第四十一条  室内外消火栓除发生火警火灾应急使用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埋压和圈占,不准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堵塞通道,妨碍使用。

第四十二条  临时需要动用消火栓时,应事先向安全保卫处申报,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时应爱护消火栓,节约用水;使用完毕,需恢复原状。消防水带用毕后,应放在阴凉处风干后归还到原处。发现消火栓损坏,应及时通知安全保卫处。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所辖区域或室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各单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放在安全保卫处所指定(显眼、易取)的位置,不得擅自移动。如因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坏的,由部门或真接责任人承担责任。消防设施损坏需维修,或是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由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及时报修和告知安全保卫处。

各教学楼公共区域由安全保卫处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内行政、教学、科研和家属区各楼的消防器材购置经费由学院负责,由安全保卫处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从正规渠道维修或统一添置、更换。各经营场所及门店的消防器材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安全保卫处应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每年对所有灭火器材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凡使用过的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材须及时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或驱动气体。化学泡沫灭火器和手提式酸碱灭火器,初次压力试验及换药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两年,以后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报废时限为距出厂日期满八年;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加强消防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防火安全实际需要时,应保障及时增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十七条  学院内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消防安全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谁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加强监督检查;

(二)院内出租房屋的,双方在订立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条款。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学院相关管理单位应对院内出租房屋的加强检查、监督;

(三)对于有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校内场所的。使用各单位均为校内单位时,要明确各使用单位责任;校内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经营管理时,学院内单位对消防安全责任;

(四)学院内各单位外聘(教师、临时用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须向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安全保卫处报告火灾相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任何部门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任何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第五十条  火灾事故处理与调查的程序

(一)火灾事故现场调查:

火灾事故后的现场,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再进入。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发生火灾后的目击者、知情者和火灾部门的防火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积极向调查组提供物证和证言。发生火灾的单位事后要及时向安全保卫处递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起火原因、扑救过程、火灾损失、事故责任人,本单位应吸取的教训,火灾事故后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二)火灾事故的处理:

由安全保卫处向学院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写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统计核定火灾损失。由学院研究决定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原则: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不查明火灾原因不放过;不查清火灾责任不放过;不追究火灾责任人不放过;不吸取火灾教训不放过。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五十一条  每季度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寒暑假前后,学院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保卫处,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各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危险物品保管及使用安全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保卫处的通知要求或每月,组织对所属安全管理网格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数量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要工作岗位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将检查情况和存在隐患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院安全保卫处,对能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整改。

第五十三条  学院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学院学生公寓及木质结构建筑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五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切断消防电源、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灭火器材,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场所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学生集体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违规使用电饭锅、电水壶、热得快、变压插座等电热性或大功率电器和煤油炉、酒精炉、燃气灶具等液化气具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或无证上岗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消防管理人员对各单位消防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整改单位名称、责任人;

(二)检查时间、存在的隐患;

(三)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

(四)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接收人。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检查单位与整改单位各自备查、存档。

第五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的程序:

(一)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出火灾隐患的整改:接到《安全隐患通知书》后,由安全保卫处向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报告,研究整改方案,在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学院将整改结果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告上级相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学院检查出火灾隐患的整改:各单位接到安全保卫处的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由整改单位负责人签字,指定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提出落实整改方案或措施以及整改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整改完后,将整改结果反馈安保卫处,由保卫处检查验收。

第五十七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向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安全委员会。对于其中因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院也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院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九条  学院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必修课程,应纳入学院大一学生教育计划大纲中,并分配相应的学分。相关单位应配合安全保卫处,按照授课教学大纲要求,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必要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四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各消防重点管理单位(部位)应对进入本区域内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期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六)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通过闭路电视、张贴图画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六十条  学院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规;

(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教职员工经培训后,应掌握“四懂”和“四会”的常识与技能。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学院及各单位消防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六十二条  学院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六十三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制定本区域内突发火灾事故处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档案

第六十五条  学院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指定专人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工作档案,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或者使用、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分布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2、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3、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4、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记录;

6、火灾情况记录;

7、消防安全评估材料;

8、防火奖惩情况记录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各消防重点单位应保留《防火巡查记录》至少一年时间;《防火检查记录》存档不少五年时间。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六十六条  学院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七条  学院日常消防经费主要用于院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演练,应急设备、物质的储备及消防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等,保证学院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火灾隐患整改,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维修、检测。

第六十九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奖    惩

第七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失职追责”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火灾事故,除对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外,其所在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七十一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集体:

(一)组织制度健全,所辖范围各区域均有安全责任人,责任明确,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专人保管保证其完好有效;

(二)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开展定期演练,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会议、培训;

(三)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无火灾事故; 

(四)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全院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

(一)热爱消防工作,认真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对本职负责的消防安全区域,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勇于同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作斗争, 事迹突出的;

(四)积极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消防工作能够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全院范围内推广,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消防安全保卫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受到上级消防部门表彰的。

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学院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批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学院报请上级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责令重新设计、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责任部门处以该项工程概算的1%至5%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

(一)设计部门和设计人员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施工图的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擅自改变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防火设计,或者未按审核的方式图防火设计施工的;

(三)列入工程概算的消防经费挪作他用的;

(四)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峻工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者验收合格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五)未取得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部门和个人擅自从事设计、施工、维修或者将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任务交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单位2000元至2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单位3000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单位可以处警告或者3000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及保卫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至500元罚款。

(一)特种作业人员违反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规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培训上岗操作的;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按消防规定设置疏散标志,指示灯和火灾应急照明设施,或设置后不能使用的;

(三)未按安全操作使用规定,造成液化气、煤气泄漏或者倾倒液化气,或近距离使用液化气、煤气、柴火,未造成后果的;

(四)学生宿舍使用明火、蜡烛照明私接电线和改装电路、电表、保险丝,或者未经允许私自使用电炉,高功率电热器和空调,虽未造成后果,可能危及宿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五)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或者阻挠报警、谎报火警、或者拒绝给火灾报警人员,灭火人员提供方便的;

(六)不保护火灾现场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假证,干扰火灾原因调查的;

(七)恶意拔打"119"电话,谎报火警或干扰,辱骂消防官兵的。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学院建筑楼栋、凉台、过道及易燃易爆堆放物体附近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设置有明显禁止标志的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距离内以及其它容易引起火灾和人员伤亡的场所使用明火、吸烟、丢弃火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八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在读学生行为违反本规定的,同时也违反学院《学生管理手册》规定的按学院《学生管理手册》规定执行,学院《学生管理手册》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罚没处罚必须开具学院统一印制的票据,或通知学院财务处扣款,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学院财务处。对违反本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由安全保卫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行政部门有处罚权的由该部门执行。

第八十三条  安全保卫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部门和个人,在接到裁决后三天内可以向学院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在三天内不申诉的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保卫处可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集教学、科研、生产工作为一体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任务,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它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各(本)单位,是指学院内各院系、各处(室、馆、所、中心、部)及其他各独立机构。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灭火器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定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赣外院字〔2009〕10号)同时废止。